站 内 搜 索:   
最新文章
 郑建和律师被江苏省律协省直分会.. 
 郑建和律师应江苏省司法厅邀请参..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存在.. 
 各被授权外办及代办单位名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简介  
 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有.. 
 涉外收养的程序 
热门文章
 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范本-如..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离婚案件诉讼费如何计算? 
 协议离婚基本程序--离婚协议书.. 
 走出离婚诉讼的误区  
  婚姻法律师网 -=> 涉外婚姻 -=> 涉外收养抚养 -=> 正文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8-1-5 11:19:4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下一篇文章:涉外收养公证
本站首页‖律师加盟‖权利说明‖欢迎来稿‖网站服务‖网站论坛‖来访路线‖返回顶部
联系地址: 中国*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A1幢24层(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24
郑律师联系电话: 025-85114321 13913981139 网站联系信箱: 64zjh@163.com
婚姻法律师网属公益性学习型法律网站,不属于任何机构,纯为学习交流之用。苏ICP备05047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