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 内 搜 索:   
最新文章
 郑建和律师被江苏省律协省直分会.. 
 郑建和律师应江苏省司法厅邀请参..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存在.. 
 各被授权外办及代办单位名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简介  
 涉外收养文书办理公证、认证的有.. 
 涉外收养的程序 
热门文章
 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范本-如..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离婚案件诉讼费如何计算? 
 协议离婚基本程序--离婚协议书.. 
 走出离婚诉讼的误区  
  婚姻法律师网 -=> 涉外婚姻 -=> 涉外婚姻法律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7-9-1 15:17:19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已到尽头
 下一篇文章: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 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
本站首页‖律师加盟‖权利说明‖欢迎来稿‖网站服务‖网站论坛‖来访路线‖返回顶部
联系地址: 中国*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A1幢24层(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24
郑律师联系电话: 025-85114321 13913981139 网站联系信箱: 64zjh@163.com
婚姻法律师网属公益性学习型法律网站,不属于任何机构,纯为学习交流之用。苏ICP备05047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