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 内 搜 索:   
最新文章
 北京婚姻法律师-杨晓林律师-北.. 
 离婚了,债务如何清偿?---郑.. 
 郑建和律师被江苏省律协省直分会.. 
 郑建和律师应江苏省司法厅邀请参..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存在.. 
 各被授权外办及代办单位名单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简介  
热门文章
 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范本-如.. 
 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什么? 
 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离婚案件诉讼费如何计算? 
 协议离婚基本程序--离婚协议书.. 
 走出离婚诉讼的误区  
  婚姻法律师网 -=> 婚姻知识 -=> 正文

怎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须提交哪些材料?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7-8-25 14:11:07    浏览次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是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准许委托亲友、父母、兄妹、律师和其他人代理进行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递交结婚申请登记申请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  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区、本乡(镇)申请结婚的一方,其《婚姻状况证明书》应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公章; 
  三、由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认可的、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书》; 
  四、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上海市,但其中一方的父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可在父母所在地申请结婚,但必须出具能反映其父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者提供申请结婚当事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能证明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提供,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应由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费出国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培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 
  自费留学人员申请结婚,《婚姻状况证明书》应由:1、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外国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书》;2、出国前已达婚龄的,还须开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除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所在国家(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国前已达婚龄,还须出具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上一篇文章: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下一篇文章:对于结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本站首页‖律师加盟‖权利说明‖欢迎来稿‖网站服务‖网站论坛‖来访路线‖返回顶部
联系地址: 中国*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滨江广场1幢9层(江苏铭律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36
郑律师联系电话: 025-85114321 13913981139 网站联系信箱: 64zjh@163.com
婚姻法律师网属公益性学习型法律网站,不属于任何机构,纯为学习交流之用。苏ICP备05047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