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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郑建和律师就“短信能否作证据”问题接受扬子晚据记者采访!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7-8-25 11:50:42    浏览次数: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庭上,被告出示了一组原告发来的短信,但原告对短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储存在手机收件箱中的短信内容和来信号码都是可以自行编辑更改的。法官据此判定被告证据不足,被告败诉后不服,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南京市中院。
  
  随着短信诈骗、黄段子骚扰短信成为社会公害,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被司法机关采纳?这一司法问题开始关系到越来越多人的切身利益。记者今天上午就此问题调查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法律界一般认为,手机短信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种类规定的视听资料类,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证据能否被采信还要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手机短信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易灭失、易改动的缺点,这就使手机短信的证明效力大打折扣。譬如,来信号码不能确定是某人的,来信内容也不能确定就是这个人发出的等。而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当场将收到的同一条短信来电号码进行编辑,任意编出了十个根本不存在的手机号码。主审法官据此认定,被告收到的短信不一定是原告发出的,可能是被告自行在自己手机中编辑伪造的证据。
  
  那么收件箱中的短信号码究竟能否由用户自行改动?记者上午咨询了某台湾手机生产商的技术研发人员,他告诉记者,所有手机生产商原装出厂的手机收件箱中的信息都是只读文件,即用户自己无法更改原始来信号码和内容,但可以编辑、转存到手机其他地方或转发给其他人,这对收件箱中原有的内容和来电号码不会有影响。但生产商内部有这种软件,安装在手机上后就可以对收件箱中的原始信息进行更改,市面上是不可能有这种软件出售的。而移动、联通等运营商也表示,发到用户手机上的号码和内容用户是不能自行更改的。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郑建和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手机短信证据,他们一般建议当事人去公证处或法院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法院或公证处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再加上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一般会予以采纳。但是记者了解到,目前愿意开设这项业务的公证处并不多。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上午告诉记者,他们原则上不对手机短信进行证据保全,即使做了公证,也不能保证一定有法律效力。而且证据保全公证价格都在1000元左右,所以他们一般都不建议当事人做这个公证。据这名公证员透露,公证处不愿接手这项业务,主要是因为很难确定手机短信是谁发过来的,其中甚至还涉及到一些技术问题,所以很难对其整体的客观真实进行公证。本报记者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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