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郑建和律师代理全国首起业主委员会侵犯名誉权案在南京市鼓楼法院胜诉!
近日,站长郑建和律师代理全国首起业主委员会侵犯名誉权案在南京市鼓楼法院胜诉!
本报讯(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殷文静 实习记者 褚燕娟) 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公开张贴“通知”,指责其受聘的物业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及内部管理混乱等现象,引起物业公司的强烈不满。由于矛盾无法化解,物业公司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财产损失500元。昨天下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不得再散布原告公司存在贪污及携款逃跑的言论;在小区内向原告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南京荣辰物管公司受聘对本市长阳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了一些矛盾。今年7月27日,荣辰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长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鼓楼区法院,称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举证了一份落款为被告长阳花园业委会、时间为2005年7月11日的“通知”,该“通知”中有“……荣辰物业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恶性事件……”的内容。原告称长阳花园业委会在长阳花园住宅小区内多处张贴了该“通知”,并提供相关照片证明。
原告另举证了网络下载文档,内容为:“荣辰物业公司:鉴于你公司有部分人员携带公司的钱财和收款凭证等资料出走……”欲证明长阳花园业委会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了荣辰公司名誉。荣辰物管公司还举证了两份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欲证明因长阳花园业委会的行为导致部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案件审理中,被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贪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应由有关部门认定。本案中,长阳花园业委会未举证证明荣辰物管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因长阳花园业委会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采信荣辰物管公司举证的证据及陈述。故荣辰物管公司举证的照片、“通知”等证据可证明长阳花园业委会以其名义制作了“通知”,并在长阳花园住宅小区内张贴。该“通知”中称荣辰物管公司有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的内容,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荣辰物管公司管理混乱等判断,从而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影响其声誉,导致了原告声誉的降低。因此,长阳花园业委会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荣辰物管公司举证的网络下载文档不能证明该文档系长阳花园业委会发表,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文档系长阳花园业委会侵害了荣辰物管公司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根据这一规定,长阳花园业委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荣辰物管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荣辰物管公司消除影响。但荣辰物管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受到的财产损失,且长阳花园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没有独立财产,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故荣辰物管公司要求业主委员赔偿5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版)
近日,站长郑建和律师代理全国首起业主委员会侵犯名誉权案在南京市鼓楼法院胜诉!
本报讯(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殷文静 实习记者 褚燕娟) 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公开张贴“通知”,指责其受聘的物业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及内部管理混乱等现象,引起物业公司的强烈不满。由于矛盾无法化解,物业公司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财产损失500元。昨天下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不得再散布原告公司存在贪污及携款逃跑的言论;在小区内向原告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南京荣辰物管公司受聘对本市长阳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了一些矛盾。今年7月27日,荣辰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长阳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告上鼓楼区法院,称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举证了一份落款为被告长阳花园业委会、时间为2005年7月11日的“通知”,该“通知”中有“……荣辰物业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恶性事件……”的内容。原告称长阳花园业委会在长阳花园住宅小区内多处张贴了该“通知”,并提供相关照片证明。
原告另举证了网络下载文档,内容为:“荣辰物业公司:鉴于你公司有部分人员携带公司的钱财和收款凭证等资料出走……”欲证明长阳花园业委会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了荣辰公司名誉。荣辰物管公司还举证了两份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欲证明因长阳花园业委会的行为导致部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案件审理中,被告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贪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应由有关部门认定。本案中,长阳花园业委会未举证证明荣辰物管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因长阳花园业委会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采信荣辰物管公司举证的证据及陈述。故荣辰物管公司举证的照片、“通知”等证据可证明长阳花园业委会以其名义制作了“通知”,并在长阳花园住宅小区内张贴。该“通知”中称荣辰物管公司有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的内容,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荣辰物管公司管理混乱等判断,从而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影响其声誉,导致了原告声誉的降低。因此,长阳花园业委会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荣辰物管公司举证的网络下载文档不能证明该文档系长阳花园业委会发表,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文档系长阳花园业委会侵害了荣辰物管公司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根据这一规定,长阳花园业委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荣辰物管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为荣辰物管公司消除影响。但荣辰物管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受到的财产损失,且长阳花园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没有独立财产,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故荣辰物管公司要求业主委员赔偿5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