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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7-12-23 17:48:09    浏览次数:
【颁布单位】最高法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

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

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

和、林英蕊等人居住.一九四二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化的养

子.黄钦辉与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养父戴文化从国外寄给生活

费和教育费,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国外去世.当时黄钦辉尚未成

年,后因生活无来源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一九八0年黄钦辉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养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号楼房遗产.

    经我们研究认为:黄钦辉于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养为

戴文化的养子,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去世,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

里,其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由戴文化供给.这一收养关系戴文化生前

及其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都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黄钦辉是否自动解除收养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的问题,黄钦辉因

养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国外去世,当时本人尚未成年,在无人供给

生活费,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

处生活,对此不能认为黄钦辉自动解除了收养关系.黄钦辉在继承开

始和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依法准许其继承戴文

化的遗产.

    此复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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