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国内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 |
|
|
|
| 本站首页‖律师加盟‖权利说明‖欢迎来稿‖网站服务‖网站论坛‖来访路线‖返回顶部 |
| 联系地址: 中国*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A1幢24层(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邮编:210024 |
| 郑律师联系电话: 025-85114321 13913981139 网站联系信箱: 64zjh@163.com |
| 婚姻法律师网属公益性学习型法律网站,不属于任何机构,纯为学习交流之用。苏ICP备050473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