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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之间的离婚应当如何办理离婚

文章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07-12-23 17:22:45    浏览次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如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要求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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